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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 輔導辦法》(民 109 年)第 4 條,

學校對特殊需求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1. 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2. 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3.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 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4. 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