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不一定需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也不等於身心障礙者,依「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由「鑑輔會委員」判定服務資格,分為13種類別。
1.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
2.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
3.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
4.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
5.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
6.腦性麻痺 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
7.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
8.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
9.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
10.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 |
11.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
12.學習障礙 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 |
13.其他 只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上述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