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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鑑定及安置說明書

若貴子弟通過本次鑑定安置審查,爾後本市將提供各項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措施,未來您將有下列的權利義務:

一、特殊教育安置:

經鑑輔會建議應提供特殊教育安置之個案,家長可以選擇接受鑑輔會安置建議(並享有應得之特教福利)或選擇比「鑑輔會建議」更融合的教育安置環境(前提是該安置仍有缺額,且相關福利可能因此受到部分限制)。

二、特殊教育服務:

若經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學校應依法提供

1.特殊教育服務:

2.申請相關服務:專業團隊服務、教師/學生助理人員、教育輔助器材、特教方案、其他支持服務(以上皆須經由審核通過,始得提供服務)

3.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與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後共同配合執行。

4.轉銜服務:學生升學或轉校時,特教服務應該移轉至新入學單位,事先進行資料銜接,召開轉銜會議,以期讓學生可以迅速適應新環境。

三、特殊教育福利:

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得依法接受相關特殊教育福利措施,如:經費補助(需符合教育部經費補助資格,以教育部公文為準),但不包含社政、衛政及其他相關單位福利。

四、有效期限:

(一)依本市鑑輔會議決之有效期限為特殊教育資格之有效期限。

(二)家長應於有效期限截止前,請幼兒園或機構協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三)未依限提出重新鑑定者,本局將於有效期限一個月後中止提供各項特殊教育服務。

(四)屆齡入國小前均應接受重新鑑定,經本市鑑輔會重新鑑定確認為特殊教育學生,在進國小後可繼續接受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五、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若您擔心鑑定結果將對貴子弟引發不當標記作用,隨時可向就讀學校提出「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之書面申請;學校接受申請後,將提報本市鑑輔會審核。經審查通過後,貴子弟將喪失繼續接受特教服務及特教福利之各項資格,且在學前教育階段不得再次申請鑑定;惟因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身心障礙者,得另案呈報鑑輔會審議。貴子弟相關個案資料將自特殊教育系統移除,資料不會隨著轉校或升學移轉至新就學單位。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