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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學校原則 

(113學年度起適用)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28條。 
二、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 

貳、安置對象: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

參、安置班型 

一、普通班(含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學生以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學校亦應優先接收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 生,倘學區學校為額滿學校,該生不受「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之規定。 學生倘因特殊教育需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欲跨區安置者,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市鑑輔會審議:
(一)鑑輔會安置資源班或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學區學校無此班型。
(二)依法定代理人工作地接送之方便性(檢附工作證明)。 
(三)欲安置手足之就讀學校(檢附手足在學相關證明,不含入學後手足即畢業者,或手足預計入學者)。 
(四)法定代理人居住地(檢附戶籍資料)。 
(五)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等行動不便學生,經確認其學 區學校校園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其特教需求且無法改善調整者。
(六)社會局或教育局核定之保護個案或特殊個案(需檢附相關公文)。 

二、集中式特教班者
由本市鑑輔會依其學區學校、法定代理人填報志願序及各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缺額進行安置。 
(一)以就近安置學區學校為原則,如學區學校無集中式特教班,鑑輔會以就近安置設籍所在行政區內設有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為原則,必要時亦得安置設籍所在鄰近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其優先順位比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之個案。 
(二)所在學區或行政區內集中式特教班,遇額滿時依下列順位比序安置 
1、第一順位:欲就學之學年度有手足在該校集中式特教班就讀者。 
2、第二順位:社會局或教育局核定之保護個案或特殊個案(檢附相關公文)。 
3、第三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之學區且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依其設籍先後安置。
4、第四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之學區,有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依其設籍先後安置。如為租屋且實際居住於租屋處者,須提供實際居住之相關佐證。 
5、第五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所在之行政區且法定代理人為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依其設籍先後安置。  
6、第六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所在之行政區,有單獨戶口且非寄居者, 依其設籍先後安置。如為租屋且實際居住於租屋處者,須提供實際居住之相關佐證。 
7、第七順位:校內教職員工之子女 或 該生之手足在該校普通班(含資源班或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就讀者。 
(三)上述各順位競額時,若條件均相同,則進行協調;協調未果時,抽籤決定之,無法到場者,可填妥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或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四)該學年度公告之集中式特教班人數供首梯次安置參酌,一年級新生入學者與該教育階段申請集中式特教班重新安置者,一同比序安置。 
上學期申請下學年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者,需與下學年一年級新生入學 者一同比序安置。
下學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者,應考量該班下學年已安置人數,若無缺額則協調該生安置至未額滿之集中式特教班。 

肆、其他 
一、學生如經本市鑑輔會安置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而家長選擇安置分散式資源班或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未來如欲重新安置至集中式特教班,經本市鑑輔會重新審議通過後,安置未額滿之集中式特教班。 
二、另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同教育階段轉學事宜,亦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如行方不明、入監服刑、家暴等情事,須由實際照顧者代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日常照顧,其申請安置跨區或集中式特教班需檢附相關資料,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具相關證明,實際照顧者由各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