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銜Q&A
- 特殊教育法第36條(略),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另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該法第48條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明訂須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小提醒>如學生非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教生但領有身障證明,仍須依照上述身權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辦理相關轉銜作業,惟不列為教育局辦理之轉銜輔導及服務督導名單。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及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學生及幼兒個別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相關支持服務。參加對象及辦理時間詳見海報。(也可自行參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9條)
-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第二點,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完成。
- 通報網上之轉銜表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負責填報,於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
- 俟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安置單位並確認表件內容完整後,由通報網將轉銜表傳送至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新單位)。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等新單位場所如需更詳細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原學校及幼兒園等原單位場所提供。
- 各級學校於開學兩周後,對已安置或錄取而未有就學事實之學生,各校應造冊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學校,並至通報網將轉銜表回傳至原就讀學校(系統點選該生未報到),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相互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並至通報網填寫轉銜表,且追蹤輔導六個月。(另需依規定至通報網填寫未升學追蹤問卷)
- 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至通報網填寫轉銜表,且追蹤輔導六個月。
- 詳細規定可參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11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民國109年06月08日)。
- 國教階段為義務教育,大班畢業就讀國小或國小畢業就讀國中,學生已就學者並未規定須追蹤輔導六個月。
- 學校應針對已安置或錄取而未有就學事實之學生,或學生因故離校,應追蹤輔導六個月(次數至少1次),並填寫未升學追蹤輔導紀錄,如追蹤發現學生有特殊狀況,宜增加追蹤之次數。
- 學校可自行設計之追蹤輔導紀錄表件,清楚載明「追蹤方式(電話、通訊軟體)、「日期及時間」、「聯繫對象(需註記關係)」。
- 追蹤輔導聯繫對象可涵蓋學生本人、家長、重要他人、或就讀學校教師等。
轉銜表的填寫對象為學生畢業離開學校或轉學。學生休學或中途輟學,學生學籍仍在原就讀學校,請依照「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民國111年07月22日)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民國109年06月08日)辦理,不需填寫通報網之轉銜表。
- 為使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
- 生涯轉銜計畫應記載轉銜原因、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輔導重點、轉銜服務內容、受理轉銜單位及其他特殊記載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IEP,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 本市公版IEP已將生涯轉銜計畫必要之項目結合IEP「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請使用公版表格並完整填寫。
學校應針對學生能力現況及需求,確實進行轉銜輔導與服務需求評估(完整填寫「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及服務需求評估表」),據以訂定學生IEP之「伍、轉銜輔導與服務」(含生涯轉銜計畫之項目),明確列出起訖日期及執行者(職稱/姓名),並落實執行所規劃之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定期檢視執行狀況,填寫執行成果,必要時滾動修調。
為使國三學生獲得適性安置,且畢業後之特教服務得以銜接,國中應於國二下學期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完整填寫「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及服務需求評估表」),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學生IEP中之「伍、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包含生涯轉銜計畫),於國三的IEP訂定會議提出討論,以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即國三上學期)召開轉銜會議。
召開轉銜會議之目的是使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透過會議邀集相關人員共同討論;而國中召開校內之適性安置說明會,係由教師或輔導教師與學生本人、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充分溝通,事先了解學生興趣、性向、能力及未來生涯規劃,並認識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俾利學生適性就學。
兩種會議之目的不同,如考量家長時間減少其舟車往返,學校可結合同時辦理,惟需分開簽到,轉銜會議之紀錄需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討論之內容個別撰寫(即該會議紀錄之會議名稱應為「轉銜會議」)。
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實驗教育入學申請時,邀請實驗教育學校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召開轉銜會議,分析特教學生優弱勢能力、目前學業能力表現等,以利儘速適應實驗教育學習環境。
為使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並確實掌握國小六年級學生之轉銜需求,國小應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邀請擬安置學校、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共同討論並確認學生需求及相關支持服務,完整填寫「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國小六年級升國中轉銜會議紀錄表」(公版IEP之附件3),注意事項請自行參考該表之填寫說明。
- 小六升國中之轉銜會議係由國小召開,該表轉銜會議紀錄表,爰應由國小端完成並簽核後,轉交安置國中(方式可透過本市E化系統,或自行轉交)。
- 國中收到表件,依照學生入學後之需求及校內資源規劃相關服務,完成該表之國中欄位,並提特推會討論。
國中升高中或高中升大專之轉銜會議係由轉出單位召開,並應針對個別學生之能力及需求進行討論,項目包含特殊教育課程及相關支持服務、擬升學管道(免試、適性輔導安置、特色招生等)、未來進路所需協助(學習支持、生活支持、職業試探、輔具需求等)、無障礙設施與環境需求等,並該生之轉銜會議紀錄中呈現。
-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六條,學生進入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未來將就讀之國中)、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
- 六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於訂定其IEP時,團隊需針對學生能力現況及需求,確實進行轉銜輔導與服務需求評估(完整填寫「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及服務需求評估表」),據以訂定學生IEP之「伍、轉銜輔導與服務」(含生涯轉銜計畫之項目),並於IEP會議討論。
- 上述兩項會議名稱、目的、討論重點及辦理時間皆不相同,並非要召開2次轉銜會議。
- 學生就讀的國中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國小之相關人員參加。
-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八條,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即國三上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國中相關人員參加。(該會議為IEP會議,並非轉銜會議)。 - 為使國三學生獲得適性安置,且畢業後之特教服務得以銜接,國中應於國二下學期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完整填寫「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及服務需求評估表」),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學生IEP中之「伍、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包含生涯轉銜計畫),於國三的IEP訂定會議提出討論,以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 上述各會議名稱、目的、討論重點及辦理時間皆不相同,並非要召開2次轉銜會議。
請至通報網,登入轉銜系統後,左方選單之編輯查閱轉銜表,並於畫面篩選學年度後,截圖該畫面(操作方式詳見公文附件),如該學年度之資料與系統人數不符,應於相關位置敘明原因。
- 為協助特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認識下一教育階段各類安置型態及相關資源,以利其收集且有效運用升學或就業等各項轉銜資訊,學校應規劃特殊教育轉銜輔導及活動,亦可依學生需求規劃融入各領域/科目課程。舉例如下:
(1)國小階段:「小ㄧ特殊需求學生學校生活體驗活動」、學校參訪、學校特教服務說明、編排適合導師、學生身心特質解說等。
(2)中等教育階段:學校生態環境介紹、學校特教服務說明、編排適合導師、特教學生身心特質解說、轉銜資訊刊物、多元入學宣導、升學或就業說明會、文宣或網站說明、轉銜講座或說明會、學校參訪、職群試探活動、就業實習參訪等。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學生於畢業前2年,學校應依特教學生需求,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及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職場實習,提升其就業能力。 - 上述活動也可採區域跨校合作方式辦理;另應配合辦理、參加主管機關開辦之各項轉銜活動。
- 相關資料/成果留存方式:如為轉銜輔導及服務活動,可彙整相關計畫、照片、文宣或成果冊等,惟學校若沒有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相關活動,於評估表僅勾選[融入各領域/科目課程],則應在該生之IEP第三項,呈現相對應之教育目標(倘轉銜督導列為追蹤繳交資料時,須提交該生之IEP教育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