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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及第21條。
(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進入高級中等學校。
(二)依據學生特質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考量學生需求及家長意願,鼓勵就近入學。
三、業務重點:
(一)學生參加適性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如其他管道未錄取或未報到時,得回歸原適性安置結果。
(二)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不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其中報名「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簡章」之學生須參加能力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及學生志願安置;報名「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及「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學生之分發方式,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 、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三)安置結果公告後,後續將由各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函文各該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寄發安置結果通知單至各國中,由國中轉發學生家長知悉。另安置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高級中等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須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四、報名資格(需同時具備):
(一)應屆畢業生及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之國中畢(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 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持有國中階段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鑑定證明,目前無高中職學籍者。
(二)該學期12月31日(星期六)前在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三)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 (鑑輔會)核發證明,符合該安置類型報名資格(詳見安置類型)。

五、安置類型
(一)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經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下列鑑定證明為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智能障礙(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腦性麻痺(需伴隨智能障礙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自閉症(重度、極重度或伴隨智能障礙中度(含)以上)、多重障礙(需合併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智能障礙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者。

每班最多收15名學生,每班固定有一位導師及搭配一名教師助理。

(二)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經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 (鑑輔會)核發之智能障礙、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及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度、中度智能障礙者,須參加能力評估。

每班最多收15名學生,每班固定有一位導師及搭配一名教師助理。

(三)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經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 (鑑輔會)核發之不含智能障礙類證明。

以間接服務為主,較少直接服務,由資源班/特殊教育方案提供服務,透過IEP討論彈性評量、特推會免修、降低通過標準協助學生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