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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11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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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之認定須檢附114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4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 - 簡章電子檔將於即日起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doe.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高中職)、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tnsrc.tp.edu.tw)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系統網站。另有關115學年度預估安置名額暨學校群科簡介,預計於11月底於前揭三處網站公告。
- 對該招生管道有相關疑問請洽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廖文君教師,聯絡電話:(02)2874-9117分機1601,或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蔡科員,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44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