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2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在園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總計畫。
四、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貳、目的:
一、協助疑似特殊需求幼兒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據以提供相關特教服務。
二、維護特殊需求幼兒受教權益,提供適性安置服務,以利發展身心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及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下稱特教中心)。
肆、申請對象:幼兒出生日期符合下表所列,已就讀本市公私立及非營利幼兒 園、特教學校幼兒部或社福機構之幼兒並登入幼生管理系統者。
112 學年度年級別
大班 105.09.02~107.09.01
中班 107.09.02~108.09.01
小班 108.09.02~109.09.01
幼幼班 109.09.02~110.09.01
升幼幼班 110.09.02~111.09.01
伍、工作項目及期程:工作分次收件時程表詳如附件,鑑定期程(含新鑑定、 重新鑑定、放棄特教服務)共 4 梯次;重新安置、酌減人數等則不受期程限制,視需求提出申請。
陸、申請方式及檢具資料:
一、申請方式:依在園生鑑定安置送件流程詳如附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就讀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特殊教育學校為註冊組)提出申請, 由學校備齊資料後,逕寄/送至本市中區特教中心,或掃描至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 (擇一即可)。
二、檢具資料:
(一)各項目之申請表件及通報網基本資料。
(二)有效期限內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1、醫療佐證資料類型說明:
(1)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2)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委辦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之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規模以上醫療院所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 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4)申請聽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耳矯正前聽力分貝數據)或聽力圖,若已配戴助聽輔具者,可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閾值報告書。
(5)申請視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 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眼矯正後視力值或視野值)或視力檢查報告;曾接受視覺功能評估者可一併檢附評估資料。
2、前項佐證資料中有效期限: 以收件日最後一日為基準,身心障礙證明係以「重新鑑定日期」為準; 診斷證明係以「開立日」起一年內;聽力圖、視力檢查報告或心理衡 鑑報告係以「評估日期」起一年內;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係以「預 定追蹤日期」為準。
3、倘已屆送件日期但尚未取得醫療佐證資料: 可詳細說明理由(如:已至 XX 醫院排定 X 月 X 日評估),並檢附其他 3 佐證資料:一個月內之發展篩檢表、觀察影片、行為觀察紀錄、輔導紀錄,先行送件。
柒、鑑定安置作業:
一、申請身分:
(一)「新鑑定」:未曾申請特殊教育身分或曾申請鑑定未通過,而有特教服 務需求者之幼兒。
(二)「重新鑑定」: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幼兒,而特教通報網重新鑑定 日期屆期或欲變更特殊教育類別之幼兒。
(三)「重新安置」: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幼兒,欲變更安置班級型態之 幼兒。 備註:外縣市轉入之特殊教育學生如欲接受特教服務及申請相關資源,需提出重 新安置申請,如需調整障礙類別或重新鑑定日期,則另行通知。
(四)「放棄身分」: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幼兒,欲放棄特教身分或停止 特教服務。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經本市鑑 輔會核定後,同教育階段不得再次申請鑑定;惟因其他特殊狀況導致 身心障礙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五)「酌減人數」: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普通班,經綜合評估特殊教育資源 狀況後,需申請減少招收人數 2 人以上之幼兒。
二、鑑定結果: 經鑑輔會鑑定後,核予之身分及所接受特教服務分述如下:
(一)確認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教學調整及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二)再觀察或非特教生: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轉請幼兒園持續關懷及協助。 如為再觀察或原接受特教服務者,須追蹤其適應狀況,若有疑問可向不 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教中心尋求諮詢。
三、特教資格有效期限:
(一)特殊教育資格之期限係依本市鑑輔會議決之有效期限,安置單位應於該 生效期屆期之學期協助提出重新鑑定。
(二)未依期限提出重新鑑定者,本局將於有效期限一個月後中止提供該生各 4 項特殊教育服務。
四、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一)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由導師協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二)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全部時間仍在原校原班學習,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 到校輔導,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導師協 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三)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不超過 8 人,全日於該班級上課,應依據幼兒需求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課程設計,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捌、申復及申訴:
一、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鑑定安置結果有異議,可於結果核定後 20 天(含例假日)內提出申復申請,辦理規定如下:
(一)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具鑑定申復申請相關資料。
(二)幼兒園於收到鑑定結果後 20 天內,將申復相關資料送達中區特教中心 (如為寄送,不以郵戳為憑),另以 e-mail 來信特教公務信箱。
二、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申復結果仍有異議,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提請申訴。
玖、經費:由本局年度經費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差假:參與會議進行安置評估之心評人員或相關人員,以公差(假)登記。
拾壹、獎勵:協助辦理本學年度各項鑑定安置評估工作之心評人員,經考核後, 由本局依該人員表現情形予以敘獎。
拾貳、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參、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