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在園生) 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臺中市110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在園生)
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110年8月17日110學年度鑑輔會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協助疑似特殊需求幼兒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據以提供相關特教服務。
二、維護特殊需求幼兒受教權益,以利發展身心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申請方式:
家長向就讀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特殊教育學校為註冊組)提出申請,由學校依照申請項目備齊資料後送交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
伍、申請對象:
就讀本市公私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特教學校幼兒部或社福機構之幼兒出生日期符合下表所列之一,且需申請新鑑定、重新評估/鑑定及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者:
年級別/出生年月日區間
大班104.09.02~105.09.01
中班105.09.02~106.09.01
小班106.09.02~107.09.01
幼幼班107.09.02~108.09.01
未滿幼幼班(未達幼幼班出生年月日區間,但已滿兩歲並登入幼生管理系統者,可受理申請)
陸、申請檢具資料:
一、各項目之送件資料詳如【附件2】流程圖。
二、有效期限內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領有下列佐證資料其中一項(或以上)者即可】:
(一)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委辦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規模以上醫療院所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 所稱「兒童發展相關科別」:係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小兒神經科、小兒(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等相關門診。
2. 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應載明測驗量表名稱及其施測(量表分數)結果,確認個案確有「發展遲緩」或「障礙」之情形。
(四)申請聽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耳矯正前聽力分貝數據)或聽力圖,若已配戴助聽輔具者,可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閾值報告書。
(五)申請視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眼矯正後視力值或視野值)或視力檢查報告
,若曾接受視覺功能評估者可一併檢附評估資料。
三、本項佐證資料中有效期限以收件日最後一日為基準,身心障礙證明係以「重新鑑定日期」為準;診斷證明係以「開立日」算起一年內;聽力圖、視力檢查報告或心理衡鑑報告係以「評估日期」算起一年內;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係以「預定追蹤日期」為準。
四、倘已屆送件日期但尚未取得醫療佐證資料,可詳細說明理由(如至XX醫院排定X月X日評估),並檢附佐證資料:一個月內之發展篩檢表、觀察影片、行為觀察紀錄、輔導紀錄…等先行送件。
柒、受理時程及流程:
一、工作分次收件時程表詳如附件1。
二、鑑定安置送件流程詳如附件2。
捌、受理申請地點:
送件地點: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臺中市東區樂業路60號,樂業國小內)
聯絡電話:04-22138215#820
傳真號碼:04-22129618
特教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
備註:寒暑假期間,建議以公務信箱為優先聯繫管道。
玖、申請項目:
一、「新鑑定」:未曾申請特殊教育身分或曾申請鑑定未通過,而有特教服務需求者之幼兒。
二、「重新鑑定」: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而特教通報網重新鑑定日期屆期或欲變更特殊教育類別之幼兒。
備註:外縣市轉入之特殊教育學生如欲接受特教服務及申請相關資源,需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三、「重新安置」: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欲變更安置班級型態之幼兒。
四、「放棄身分」: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欲放棄特教身分或停止特教服務之幼兒。
備註: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經本市鑑輔會核定後,同教育階段不得再次申請鑑定;惟因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身心障礙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五、「酌減人數」: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於一般幼兒園普通班,經綜合評估園內特殊教育資源狀況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二人以上之幼兒。
拾、鑑定作業結果說明:
一、鑑定結果:經鑑輔會鑑定後,核予之身分及所接受特教服務分述如下:
(一)確認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提供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不分類巡迴輔導服務及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二)疑似身心障礙幼兒:請幼兒園持續觀察與輔導,如有諮詢需求,可向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教資源中心諮詢,另視介入狀況決定是否再次提出鑑定。
(三)再觀察或非特教學生: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轉請幼兒園持續關懷及協助。如為再觀察或原接受特教服務者須追蹤其適應狀況,若有諮詢需求,可向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教資源中心諮詢。
二、特教資格有效期限:
(一)依本市鑑輔會議決或申請鑑定安置時,所持佐證資料之有效期限為該生特殊教育資格之有效期限。
(二)安置單位應於該生特教資格有效期限內協助提出重新鑑定。
(三)未依限提出重新鑑定者,本局將於有效期限一個月後中止提供該生各項特殊教育服務。
三、安置結果:安置原則以適性、就近安置為原則,各班型服務型態分述如下:
(一)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導師協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二)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全部時間仍在原校原班學習,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導師協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三)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以不超過8人為原則,全日於該班級上課。
拾壹、鑑定安置結果變更作業:
一、家長不同意鑑定結果:
(一)由家長填具「鑑定申復申請表」(附件9)。
(二)學校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待鑑定區→疑似身障生」確認並接收個案資料;鑑定結果若為「非特教生」,應先重新「新增疑似生」。
(三)備妥以下資料:「鑑定申復申請表」、「新事證」、「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暨就學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含家長回條)」及「鑑定原件」。
(四)於收到鑑定結果後20天內,免備文將上述資料送達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如為寄送不以郵戳為憑),另行Email通知特教公務信箱收件後回覆。
二、家長不同意安置結果:
(一)由家長填具「重新安置申請表」。
(二)學校將「重新安置申請表」Email至特教公務信箱,收件後回覆。
三、如家長對於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提請申訴。
拾貳、經費:由本局年度經費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參、參與會議進行安置評估之心評人員或相關人員,以公差(假)登記。
拾肆、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伍、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