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6學年度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四、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五、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
貳、目的:
一、協助疑似特殊需求幼兒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據以提供相關特教服務。
二、維護特殊需求幼兒受教權益,提供適性安置服務,以利發展身心潛能。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
二、協辦單位: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
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執行單位: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本市各教保服務機構及社福早療機構
肆、申請對象:
一、年齡資格:欲安置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且出生日期符合下表所列之幼兒。
二、設籍條件:欲申請優先安置者需設籍本市。[原住民、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本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不在此限]
| 116學年度年級別 | 出生年月日區間 |
|---|---|
| 暫緩入學 | 109.09.02~110.09.01 |
| 升大班 | 110.09.02~111.09.01 |
| 升中班 | 111.09.02~112.09.01 |
| 升小班 | 112.09.02~113.09.01 |
| 升幼幼班 | 113.09.02~114.09.01 |
伍、工作項目及期程:
一、申請時間:
- 第一梯次申請(優先入園):115年11月2日(星期一)起至115年11月27日(星期五)止,上午9時至下午4時,假日不受理。
- 第二梯次申請(優先入園餘額安置):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起至116年1月8日(星期五)止,上午9時至下午4時,假日不受理。本梯次為逾期零星申請,需俟第一梯次申請個案安置協調完畢後,如有餘額才進行評估及安置,並須配合至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或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估。
- 第三梯次申請(抽籤入園鑑定):公立幼兒園第二階段抽籤後,申請時程另案函文。由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化幼兒園送件,僅受理已抽籤錄取該幼兒園但尚未取得特教身分者之申請。
二、特教需求評估:
鑑定評估人員進行特殊教育幼兒特教需求評估:115年12月7日(星期一)至116年1月4日(星期一)。
- 鑑定身分通知時程:
- 第一梯次:116年1月底(暫定)以Line、信件或Email通知。
- 第二梯次:116年2月初(暫定)身分通過者不通知,逕行安置協調;身分未通過者以電話、Line或Email通知。
- 第三梯次:116年7月由申請單位通知。
四、安置相關公告時程:
- 請各園確認在園生特教生人數及申請116學年度入幼人數:116年1月15日(星期五)(暫定)。
- 公告各園初步檢視安置協調結果:116年2月第四週(暫定)。
- 函知各園鑑定安置結果:116年3月第一週前(暫定)。
- 本市各園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鑑定安置結果,並協助辦理轉介及報到等相關事宜:招生抽籤日前。
●接受安置之幼兒,報到後如欲至他園報名登記時,應向原安置單位提交放棄安置切結書,並須以一般身分幼兒登記抽籤。
陸、申請方式及檢具資料:
一、申請方式:
- 檢附「臺中市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報名表」【附件1】、戶籍資料影本、有效期限內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具備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送(擇一)至指定地點。
- 受理申請單位: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學前鑑定組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豐原國小內)
電話:04-25205563#215。
特教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
二、檢具資料:
- 臺中市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報名表:
【附件1】(單面列印,報名時繳交)
1-1(基本資料):需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親簽
1-2(志願表):需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親簽
1-3(現況表):暫緩生免附
1-4(通知單):第二梯次及暫緩生免附。通知方式二擇一,希望紙本
通知者請貼平信8元郵票2張;希望電子通知者請填寫收件email。 - 戶籍資料影本(報名時繳交)。
- 具備安置順位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報名時繳交),請於116年2月3日(星期三)前完成安置順位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以利後續安置作業;逾期未檢附者,不列入安置順位資格審查。
- 有效期限內之障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報名時繳交),有則附;如無,則可詳細說明理由(如:已至XX醫院排定X月X日評估),並檢附其他佐證資料:一個月內之發展篩檢表、觀察影片、行為觀察紀錄、輔導紀錄等。
補件受理至116年1月8日(星期五),逾期仍未補附任何有效佐證或特教需求資料者,則以現有資料進行審查。
- 教育需求評估資料(此為鑑定評估人員繳交)。
- 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志願異動申請切結書:
【附件2】(更改志願時繳交)
報名後如欲更改志願學校,需填妥附件2後,擇一方式回傳:Email至本市特教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或上傳至Line官方帳號。 - 自主更改以一次為限,於116年1月8日(星期五)下午4點前回傳。逾期者須俟所有申請個案安置協調完畢後,仍有餘額才進行安置。
- 如所填志願學校皆無缺額,將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需於通知所指定之期限內回傳,以利後續協調作業;倘若未依限回覆,則視同放棄協調。
柒、鑑定安置作業:
一、實施對象:
- 新鑑定:未曾申請特殊教育身分或曾申請鑑定未通過,欲確認特教資格之幼兒。
- 重新評估: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為確認個案,而特教通報網重新鑑定日期屆期或障礙狀況程度改變之幼兒。
- 重新安置: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為確認個案,欲變更安置班級型態或優先入園至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
二、鑑定結果:經鑑輔會鑑定後,核予之身分及所接受特教服務分述如下:
- 確認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教學調整及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 再觀察或非特教生: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轉請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持續關懷及協助。如為再觀察或原接受特教服務者須追蹤其適應狀況
,若有諮詢需求,可向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或特教中心諮詢。 - 特教資格有效期限:
- 依本市鑑輔會議決或申請鑑定安置時,所持佐證資料之有效期限為該生特殊教育資格之有效期限。
- 安置單位應於該生特教資格有效期限內協助提出重新鑑定。
- 未依期限提出重新鑑定者,本局將於有效期限一個月後中止提供該生各項特殊教育服務。
四、安置結果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導師協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全部時間仍在原校原班學習,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幼兒園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導師協助必要之教學調整,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 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以不超過8人為原則,全日於該班級上課,應依據幼兒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課程設計,可申請各項特教相關服務。
捌、安置原則:
- 以適性、就近安置為原則,優先入園安置作業時限為本市各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第一次招生抽籤前(確認時程以本局公告時程為準)。
- 不論新舊生,普通班每班以安置2名特殊教育幼兒為原則,惟鑑輔會得視幼兒實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且鑑輔會安置之幼兒年齡不受本市各園實際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8人。如遇亟待安置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得適時向本局提出申請,不受實施期程限制。
- 欲申請安置同一幼兒園之幼兒數如超出該園安置容量時,依下列優先順位進行安置:
- 依學齡大班、中班、小班優先順位。
- 學齡相同時,依符合需協助幼兒資格及優先入園資格之優先順位安置(依據當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15%為限,四捨五入):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當學年度原園直升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含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現役軍人子女。
| 安置順位資格 | 設籍本市 | 繳驗證件 | |
|---|---|---|---|
| 1-1 |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 | 政府核發父、母或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 |
| 1-2 | 低收入戶子女 | ○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
| 1-3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
| 1-4 | 原住民 | ╳ |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
| 1-5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
| 2 |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 ╳ | 社會局轉介文件 |
| 3 |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 | 政府核發父、母或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 |
| 4 |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15%為限)。 | ○ | 教職員工之在職證明或服務證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
| 5 |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6 |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7 | 當學年度原園直升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含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 | 兄弟姊妹就讀學校開立之就學證明 |
| 8 | 現役軍人子女 | ○ | 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 |
- 上列順位相同時,依設籍學區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設籍其他行政區內之優先順序。
- 以上條件均相同時,進行協調;協調無果時,現場抽籤決定之,無法到場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 跨學區申請之幼兒,如居住地內有其他鄰近公立幼兒園,本局得先進行協調。
- 如經鑑輔會審查評估個案之障礙程度需要安置集中式特教班,但戶籍所在行政區無該類班型,鑑輔會將先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安置至公立幼兒園,並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提供巡迴輔導教師、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輔助器材等相關特教服務;必要時安置戶籍所在鄰近行政區之集中式特教班,其優先順位可比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之幼兒。(目前符合此款之行政區為南區、大里區、大雅區、神岡區、石岡區、新社區、和平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下:
- 設籍臺中市,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 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檢附工作證明)。
- 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六、暫緩入學並申請優先入公立幼兒園者,安置依據公文辦理。
七、原已就讀公幼者,報名優先入園則視同放棄原園直升,確定安置發文後即等同放棄原園直升資格。
玖、申復及申訴:
一、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鑑定安置結果有異議,可於鑑定結果核定後14天(含例假日)內提出申復申請,辦理規定如下:
- 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具鑑定申復申請相關資料。
- 於收到鑑定結果後14天內,將申復相關資料送達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如為寄送不以郵戳為憑),並另以Email通知本市特教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收件。
二、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申復結果仍有異議,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提請申訴。
壹拾、經費:由本局年度經費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壹、差假:
- 協助辦理鑑定工作之鑑定評估人員公(差)假,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核予。
- 參與會議進行安置評估之鑑定評估人員或相關人員,核予公差(假)登記。
拾貳、獎勵:協助辦理本學年度各項鑑定安置評估工作之鑑定評估人員,經考核後,由本局依該人員表現情形予以敘獎。
拾參、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肆、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