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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資源班老師/巡迴輔導老師是否可以不提供間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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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7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114學年度規範國教階段每位資源班老師規劃1-4節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納入授課節數,係依據教育部第二期中程計畫,訂定課程教學、輔導的彈性服務模式與彈性採計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以確立特殊教育教師提供普通教育之諮詢輔導與服務的角色與功能。爰倘已提供超過原規劃提供之分鐘數,特教生仍有服務需求,亦應依上述辦法提供諮詢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