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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之服務對象及運作模式與資源班相同,爰比照資源班適用「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視障巡迴輔導班/聽語障巡迴輔導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之特定任務服務模式及相關節數規定,因另有該班型之行政規範,不適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