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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之服務對象及運作模式與資源班相同,爰比照資源班適用「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視障巡迴輔導班/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之服務模式請參閱「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特定類型巡迴輔導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實施原則」。
另有關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之特定任務服務模式及相關節數規定,因另有該班型之行政規範,不適用前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