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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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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1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且目 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 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之認定須檢附112年度 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 本。
(2)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