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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臺北市11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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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特字第1110102721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1月17日北市教特字第1113100664號函辦理。
二、旨揭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1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0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認定須檢附111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
簿(詳細記事)影本及檢附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1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三、旨揭簡章電子檔將於即日起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 doe.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高中職)及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
其他詳細說明及安置期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