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6 間接服務納入每週授課節數1-4的依據是什麼?實行後需要交成果給教育局嗎?
點閱數:27
A16
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第3項「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課時數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另教育部「第二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112-116學年度)」,1-1-7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融合教育環境下特殊教育各班別及特殊教育方案之課程教學、輔導的彈性服務模式與彈性採計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並確立特殊教育教師提供普通教育之諮詢輔導與服務的角色與功能」。本市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節數(平均每週1-4節)係參酌教育部高中階段間接服務節數、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制度,並由6所前導學校試行評估執行成效後,訂有「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實施原則」,以作為學校推動間接服務及合作教學之參據。
間接服務與合作教學之執行由學校自行訂定服務歷程記錄與檢核方式,特師於每次完成服務後,應確實填寫校內相關紀錄表件,並於每學期期末,提列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執行成效及節數計算之適切性,「毋須」繳交相關成果至教育局。